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六 )


第四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規劃條件 , 或者以劃撥等其他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 應當核定用地 。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繪制核定用地圖 。
核定用地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 , 作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組成部分 。
第四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
第四十七條 以劃撥等其他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批準、核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 , 方可向市或者區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 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審批后 , 由土地主管部門供地 。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 不得批準用地和供地 。
第四十九條 與建設項目用地相鄰的界外處理土地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規劃用途 。
第五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挖沙取土、圍填水面、設置廢渣和垃圾堆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 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
第五十一條 鐵路、公路、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河道以及長度大于兩千米的各類管線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 , 應當編制市政工程規劃方案 。
第五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城市雕塑等工程 , 改變建筑物外檐形式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第五十三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要占用土地的除外);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 , 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 符合規定條件的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 , 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顯著位置公開懸掛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 。
第五十四條 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按照規劃需要穿越相關用地的 , 土地權屬人應當予以支持 , 建設單位應當在征得土地權屬人意見后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第五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城市設計導則和有關規定 , 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施工;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測繪 。
設計、施工和測繪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測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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