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七 )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 , 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
第五十七條 因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建設需要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重點項目的特定部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第五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 , 建設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的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 符合規劃的 , 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村民住宅的 ,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第五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建設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的 , 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 , 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的 , 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批 。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土地 , 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 ,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 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 , 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 延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因城市建設需要終止臨時用地時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騰遷 。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第六十二條 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圖紙等有關材料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 期滿后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拆除 。 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 , 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 延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拆除 。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 , 辦理其他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 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 , 原批準文件失效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施工 。 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 , 原批準文件失效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延期的 , 應當在批準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
第六十四條 建設項目被撤銷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 已取得的規劃許可審批文件失效 。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 , 并提供竣工實測成果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驗收 。 對驗收合格的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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