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三 )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 外省市規劃編制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編制的 , 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文件副本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 , 由原報批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 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
第十八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 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 報國務院審批 。
區總體規劃 , 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中心鎮的總體規劃 , 由所在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 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 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歷史文化名鎮的總體規劃 , 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 , 由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 并應當征求有關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 , 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第十九條 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總體規劃 , 應當組織開展原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城市發展定位、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特色等相關專題研究 , 作為編制總體規劃的基礎 。
第二十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工業、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其他各項專業規劃 , 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 或者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城市雕塑專業規劃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編制 , 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
第二十一條 市近期建設規劃 ,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 , 報國務院備案 。
區近期建設規劃 , 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后 , 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鎮的近期建設規劃 , 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后 , 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近期建設規劃 , 由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 ,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 ,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 , 報國務院審批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 , 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 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
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 , 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 ,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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