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


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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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 ,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 , 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 包括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農村供水、水電站、水文設施等工程 。
《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 , 將水利工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加大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投入 ,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負責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 , 保護水生態安全 , 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 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 , 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五條 鼓勵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進技術和措施 , 加強信息化建設 , 推進標準化、現代化管理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設施 , 對破壞、侵占、損毀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
第七條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
第八條 保護范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 ,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保護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 , 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或者經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 由其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水利工程產權 , 頒發產權證書 。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主體責任 。
第十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投資模式采用明確管理單位或者專人、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者 , 落實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
國有水利工程具體管理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第十一條 下列水利工程應當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一)大、中型水庫;
(二)大型水閘;
(三)三級以上堤防;
(四)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點中型灌區;
(六)千噸萬人以上農村供水工程 。
鼓勵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區域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流域或者區域內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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