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 二 )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利工程運營、管理、維護 。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 , 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監測、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控制運行、安全保衛等工作 , 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 , 規范操作規程 , 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運行安全 。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費用 。 鄉村管理的水利工程 , 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確有困難的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適當給予補助 。
純公益性的水利工程 , 其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經費依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 其他水利工程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公益性任務所發生的費用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保障 。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鑒定 , 經鑒定確有安全隱患的 , 應當落實整治措施 , 消除安全隱患 。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確需調整原有功能的 ,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進行技術論證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 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喪失 , 確需降低等級使用或者報廢的 ,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 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 , 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經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 , 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 。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 ,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 。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 , 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劃定方案 , 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與其他用地范圍重疊交叉的 , 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 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決定 。
經批準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 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設立界樁、公告牌、警示標志等標識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
第十九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 , 除前款規定外 , 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三)圍墾造地、填占水庫;
(四)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五)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和設施 , 禁止除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外的其他機動車輛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
確需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等應當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在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生態安全、水質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變、服從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和水資源調度的前提下 , 可以開展供水、旅游、科普、文化教育等綜合利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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