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 三 )


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經營活動 , 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 不得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 。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 , 保障基本生態用水 , 并兼顧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 經營性供水的 , 實行有償供水和計量收費 。
第二十三條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的利用 , 應當按照其原有功能、建筑特點和歷史風貌 , 加強管理和保護 。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 對經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 , 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 擅自移動、破壞水利工程界樁、公告牌、警示標志等標識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 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 對在保護范圍內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對在管理范圍內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二)建設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四)圍墾造地、填占水庫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五)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 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六)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 機動車輛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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