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五 )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 。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修改的 , 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
第三十二條 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其他各類城鄉規劃的 , 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 。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成區以外的區域進行集中成片開發建設活動 , 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
新建大中型工業項目 , 應當安排在規劃建設的工業區 。
第三十四條 舊區改造應當遵循有利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 , 統一規劃 , 分期實施 。
舊區改造涉及污染環境的項目 , 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治理 , 改善城鄉居民的居住環境質量 。
舊區改造涉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 ,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 , 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 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
第三十五條 山體、湖泊、濕地、景觀河道等周邊 , 應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 , 控制視線通廊;周邊建設項目的建筑高度、建筑體量應當予以嚴格控制 , 其建筑風格、建筑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細分導則 。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重點項目 ,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和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 制定城市設計導則 。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地區 , 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 制定城市設計導則 。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臨近或者位于歷史文化街區、臨近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 , 其使用性質、建筑風貌應當有利于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文化氛圍 。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性質和各類控制線 , 不得擅自改變 。 確需改變的 , 應當依照城鄉規劃修改程序修改規劃 。
第四十條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 , 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
第四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儲備計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出讓方案的編制工作 。
第四十二條 為居住區服務的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各類公共服務設施 , 應當統一規劃 , 配套建設 。
第四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 , 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意見書 。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 , 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 , 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 , 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
第四十四條 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的 , 應當持申請書、現勢地形圖等有關材料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 符合規定條件的 , 核發選址意見書 。
申請辦理規劃條件的 , 應當持申請書、現勢地形圖及核定用地圖等有關材料 , 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 依據規劃進行審查 , 符合規劃和相關規定的 , 書面提出規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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