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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 , 協調城鄉空間布局 , 改善人居環境 , 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 , 進行各類建設 , 必須遵守本條例 。
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 實施規劃管理 。
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 。 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 。 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 , 服從規劃管理 。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
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總體規劃 , 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 并接受監督 。
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 , 為市人民政府提供規劃決策依據 。
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 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 , 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 , 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 , 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 , 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 , 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 , 城鄉統籌、合理布局 , 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 改善人居環境 , 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 , 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 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 , 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 , 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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