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 , 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 , 合理用地、節約用地 , 保護耕地 , 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 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 , 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 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 , 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 , 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
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 , 建立統一的電子網絡系統 , 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 , 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 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 。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 , 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 , 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 , 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 , 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 , 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
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 , 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 , 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
編制城鄉規劃 , 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 編制城鄉規劃前 , 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 , 應當進行勘察 。
編制城鄉規劃 , 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
第十三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 。 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 , 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 統籌安排居住、公共設施、工業、倉儲、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各類建設用地 。
在各類規劃中 , 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 , 劃定基礎設施、軌道交通、道路、河道、綠化用地、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建筑等規劃控制線 。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 ,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 , 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 總體規劃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
公告期內 , 公眾可以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對規劃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和建議 , 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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