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八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 , 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質量備案、準許使用手續和相關權屬登記 。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區內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和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筑 , 必須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予以拆除 。
第六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 建設單位應當在九十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 建設工程檔案合格的 , 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 。
第六十八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 , 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關系人 , 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協調會、征求意見會等形式 , 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 由提出修改要求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補償 。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施工 , 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 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查驗 。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 不得拒絕和阻撓 。 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
第七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審批建設項目或者進行規劃驗收的 , 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予以撤銷 , 并通報批評 , 責令限期整改 。
區人民政府違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對違法建設行為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 或者監督檢查不力的 ,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或者責令履行職責 。
有前兩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審批該區城鄉規劃,暫停該區的規劃實施的行政審批 。 暫停期間 , 其行政審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 。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違法建設 , 拒不停止建設、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建設項目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 限期改正 , 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 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 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 并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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