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十 )


第八十四條 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 , 供電、供水企業不得向違法建設提供違法施工用電、用水 。
第八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 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該規劃許可;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十六條 妨礙和阻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 ,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的規劃管理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 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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