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最新修改( 九 )


(一)未經許可進行臨時建設;
(二)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
第七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 ,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第七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 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 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第七十七條 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無法確定的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 , 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 。 公告期滿不接受處理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 強制拆除 。
第七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懸掛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請規劃驗收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八十條 未按照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移交城鄉規劃副本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八十一條 未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 或者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可處以違法建設部分的標準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決定停止其兩年以內在本市承擔規劃設計和參與建筑設計投標 , 并將處理決定抄送相關資質管理機構 。 對直接責任人員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 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決定停止其兩年以內在本市承擔設計任務 , 并將處理決定抄送相關資格管理機構 。
第八十二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施工的 , 或者為違法建設項目施工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可處以標準施工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施工的 , 由建設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其兩年以內在本市參與施工投標 。
第八十三條 未按照測繪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測繪的 , 或者為違法建設項目測繪的 ,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可處以標準測繪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測繪的 , 由測繪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其兩年以內在本市參與測繪投標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