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

【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 修建面積、容積率、綠地面積的計算要領
1、修建占地面積計算:參照國度有關修建面積的計算規則和有關范例計算(1)單層、多層及以上修建物按修建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墻(不包羅采光井等)外圍的程度面積計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圍程度面積計算,獨立柱的雨逢按頂蓋的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有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柱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R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頂蓋的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5)修建物墻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程度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二層以上修建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則計算,未形成的不計算 。(6)穿過修建物的通道或兩個修建物間有頂蓋的排擠通廊,按其程度投影面積計算(7)兩個修建物間無頂蓋的排擠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8)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投影面積計算;突出墻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9)室外樓梯按其投影面積計算 。以下部門不計入修建占地面積:(1)無頂蓋的花架等修建小品不計算 。(2)亭、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圓庫等建、修筑物不計算 。(3)都會大眾通道不計算 。(4)騎樓不計算 。2、修建面積計算:按國度有關修建面積的計算計劃計算:(1)對高度為2.2m以下(含2.2m)的設備層不計算修建面積 。對設備層兼作遁跡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由福州市都會計劃局審定(2)按照福州市實際環境,參照國度有關修建面積的計算規則,高度為2.5m以下(含2.5m)的排擠層(作為停車庫等用途的),可不計算修建面積 。(3)關閉陽臺、挑廊按其程度投影面積計算修建面積;凹陽臺、挑陽臺按其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修建面積 。3、修建容積率計算:(1)在計算容積率時,地下室的修建面積不計;但地下室作為商場或其他營業性公開場所的,應計算修建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屋面層修建面積不凌駕尺度層修建面積1/8的不計;用作開放空間的修建面積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門的高度不凌駕1m的不計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門的高度凌駕1m的,按下式計算修建面積:式中:A——折算的修建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修建面積(3)商業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差別性質的修建面積比例換算合成 。F=(F1×P1%)+(F2×P2%)式中:F——審定容積率,F1、F2——差別性質的修建容積率P1、P2——差別性質的修建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造用地內由差別范例的多幢修建混淆而成,應將差別范例的修建占地面積分別劃定后,再以上式審定其各自的容積率 。(4)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差別性質的修建面積比例換算合成 。高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的修建面積應至少占總修建面積的10%,不夠10%的,其容積率和修建密度的控制指標按高層住宅修建的劃定執行;多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至少占兩層以上(含兩層),僅設底層商店的,其容積率和修建密度控制指標按多層住宅修建的劃定執行 。4、綠地面積的計算:(1)大眾綠地包羅各級中心綠地、河、湖畔綠地和其它帶狀、塊狀綠地,同時饜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少于400㎡ 。(2)中心綠地與宅旁(宅間)綠地的主要區別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綠地面積在劃定修建間距領域之外 。可作為中心綠地,否則作為宅旁(宅間)綠地 。(3)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為:綠地界限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計算至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計算至便道邊;沿居住區路、都會門路則計算至紅線;距衡宇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計算至墻角(4)門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門路紅線內計劃的綠地為準舉行計算(5)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為:綠地界限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計算至距路邊1m,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沿居住區門路、都會門路則計算至門路紅線;距衡宇墻腳1.5m 。(6)塊狀、帶狀大眾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門路、都會門路的大眾綠地計算至紅線5、修建用地面積計算:修建用地面積以福州市都會計劃局正式劃定用地領域的面積為準,都會門路紅線內、河流藍線內、綠地綠線內面積不得計入6、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1)開放空間是指在建造用地內,可以全天為社會公眾供給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大眾操作的室內外空間(包羅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臺) 。開放空間必需切合下列條件:a.沿都會門路、廣場留設;b.一方向的凈寬度在5m以上,實際操作面積不少于100㎡;c.以凈寬1.5m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毗連用地地面或門路,且與用地地面或門路的高差在±5.0m以內(含±5.0m );d.供給室內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5.0m至+12.0m,且開放地面層;e.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f.修建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造單元代行管理;g.常年開放,且不轉變操作性質;h.室內或室外開放空間,應是無障礙設計的空間;i.室內凈高不少于5m 。(2)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公式如下:式中:F——開放空間的有效面積,M——開放空間中對公眾開放的實際操作面積,N——有效系數有效系數(N)按下列條件確定:a.室外開放空間在地面層的,其地標高與門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內(含±1.5m)時,N=1.0b.室外開放空間在屋面上或為下沉式廣場的,其標高與門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0m(含+5.0m)或-1.5m至-5.0m(含-5.0m)時,N=0.7 。c.供給室內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內,或供給室內連續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12.0m時,N=1.0 。7、修建間距計算除另有劃定外,修建間距是指兩幢修建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隔絕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修建,其修建間距指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修建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隔絕 。8、修建高度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修建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羅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修建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修建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修建高度應按上述要領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修建高度內 。9、沿路修建高度(1)沿路一般修建高度的控制H≤1.5(W+S)式中:H——為建造允許高度;W——為門路寬度;S——為修建退距 。(2)沿路高層組合修建高度的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修建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造用地沿門路計劃紅線的長度;W——門路計劃紅線寬度;S——沿路修建的后退隔絕 。b.在實際運用中,為了簡化作圖和計算要領,也可接納下列演化而來的算式和圖七的作圖要領控制修建高度 。A’≤1.5L(W+S),式中A’為沿路修建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積 。L、W、S的意義同前10、修建高度控制的視線闡述要領)按照修建、文物掩護單元的周圍環境,選擇適當視點確定視線走廊,舉行視線闡述,視點的隔絕大于或即是3H,因現狀條件限制難以按3H視點隔絕控制高度的,視點隔絕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于2H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