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租賃機構租賃資金銀行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住房租賃機構”),以代理經租、轉租方式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中的租賃資金實行監管 。
代理經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賃機構接受房屋權利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委托,以機構名義或受托人身份,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外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不收取或代收租金的經營性活動 。
轉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賃機構作為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以機構名義將租入房屋對外出租給次承租人用于居住,并收取租金的經營性活動 。
第三條 本細則監管的租賃資金是指住房租賃機構收取或代收承租人的租金、押金和住房租賃機構存繳的風險保證金 。其中,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在3個月以上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資金監管范圍;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不超過3個月的,由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是否開展資金監管;實施租金監管的,承租人在合同中授權住房租賃機構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 。住房租賃機構向房屋權利人(出租人)支付的押金不納入監管 。
第四條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是本市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本市住房租賃機構租金銀行監管制度,指導監管銀行建立租賃資金監管系統,監督指導各區開展租賃資金監管和企業培訓工作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監管租賃資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指導、監督 。
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心是本市住房租賃機構租賃資金的監管機構(以下簡稱“資金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住房租賃機構租賃資金監管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
各區房產(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內租賃資金監管業務培訓、指導和檢查制度,指導轄區內注冊的住房租賃機構與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督促住房租賃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實施租賃資金監管業務,加強屬地住房租賃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 。
南京市住房租賃行業協會負責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督促相關企業使用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
第五條 資金監管機構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租賃資金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銀行”) 。監管銀行公布后,資金監管機構應與監管銀行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明確委托權限、監管方式、規程等事項 。資金監管機構在監管銀行開設租賃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戶”),賬戶名稱為[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心],名稱后加“租賃監管資金”字樣 。該賬戶依協議不得提現,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納入監管專戶的相關租賃資金不屬于資金監管機構的資產和負債 。
第六條 監管銀行應在資金監管機構指導下,開發租賃資金銀行監管系統,與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系統對接,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
第七條 監管銀行應在房產、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做好監管專戶、企業一般結算賬戶的開設,相關資金的收繳劃轉、資金對賬,數據分析及風險預警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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