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南京市住房租賃機構租賃資金銀行監管實施細則( 三 )


第十七條 在監管期內,住房租賃機構風險保證金一個月內連續3次被劃轉補足相關租金支付的,監管銀行應向資金監管機構報告預警,屬地區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約談,根據核查情況視情計入風險預警企業清單并發布風險提示 。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機構終止房屋租賃代理經租或轉租業務的,其簽訂的房屋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賃合同全部終止后,市房產管理部門通知監管銀行,監管銀行依約定返還其交納的風險保證金 。
第十九條 對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租賃機構,房產及相關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列入風險警示名單、媒體公開曝光、限制互聯網房源發布數量、取消互聯網房源發布資格、暫停辦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及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取消資金扶持資格、依法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列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 。
第二十條 在本細則實施前,住房租賃機構與房屋權利人(出租人)、承租人已簽訂合同的,三方協商一致要求實施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機構應按本細則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將新繳存的租賃資金納入銀行監管 。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省、市有關管理部門出臺新的規定,依照新規定執行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
2021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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