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21最新( 二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其正常運行 。
干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研發、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 推廣農田節水技術, 支持旱作地區修建抗旱設施, 發展旱作節水農業 。
國家鼓勵、引導、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經營抗旱設施, 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干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應急水源貯備保障工作 。
第十九條 干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應當根據抗旱工作需要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 并加強日常管理 。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 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 合理配置水資源 。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 推行節約用水措施, 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 建設節水型社會 。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資源的分配、調度和保護工作, 組織建設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設施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情、雨情和墑情信息 。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科學技術研究, 提高氣象監測和預報水平, 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氣象干旱及其他與抗旱有關的氣象信息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用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 指導干旱地區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 培育和推廣應用耐旱品種, 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農業旱情信息 。
第二十五條 供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 加強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 提高供水能力, 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建設完善旱情監測網絡, 加強對干旱災害的監測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完善抗旱信息系統, 實現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 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
第二十七條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國家防汛抗旱預案, 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抗旱預案, 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經批準的抗旱預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 。 修改抗旱預案, 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
第二十八條 抗旱預案應當包括預案的執行機構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干旱災害預警、干旱等級劃分和按不同等級采取的應急措施、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
干旱災害按照區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積與程度以及因干旱導致飲水困難人口的數量, 分為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級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抗旱工作的需要, 加強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抗旱服務組織的扶持 。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 。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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