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最新


2021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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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1年4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正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管理 , 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 保障乘客、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管理是指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和出租汽車租賃管理 。
出租汽車是指經過行政許可提供客運、租賃服務的乘用汽車 。
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線客運服務 , 并按行駛里程、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是指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個體客運經營者及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 。
出租汽車租賃是指出租汽車租賃經營者將用于出租的乘用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 , 收取租賃費用 , 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出租汽車租賃和為其提供服務的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出租汽車治安管理工作 。
工商、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行業標準和管理制度;
(三)培訓經營者、從業人員;
(四)受理消費者舉報、投訴;
(五)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的其他職責 。
第六條 出租汽車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統一管理、公平競爭的原則 。
第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人口布局、道路條件、客運需求提出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 , 經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 定期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 組織開展“爭做文明使者”等活動 。
第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可以建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 , 加強行業自律 , 制定服務標準 , 搞好服務和自我教育 ,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十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數量的可供營運的車輛;
(二)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相應數量的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
(四)有適應出租汽車客運調度的通訊設施;
(五)有相應資質的機務、質檢、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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