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最新( 二 )


(二)有適應出租汽車營運調度服務的通訊設施;
(三)有相應資質的機務、質檢、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四)接受服務的出租汽車數量達到200輛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營運許可的出租汽車;
(二)取得從業資格證件;
(三)加入一個出租汽車服務企業 , 并與其簽訂合同;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 身體健康 , 無傳染性疾病;
(二)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 , 二年以上的駕駛經歷 , 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職業資格證;
(四)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和服務監督卡 。
第十四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的 , 應經出租汽車客運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和服務監督卡 。
第十五條 開辦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的 , 應持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經受理申請的機構初審 , 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 。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 予以許可的 , 核發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 , 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后 , 應持工商、稅務、公安交管等部門辦結的相關手續 , 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件 。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停歇業的 , 應提前1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 經批準后 , 交回出租汽車營運證件及標志、計價器 , 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退出營運的車輛 , 變更車體顏色 。
除訴訟、仲裁、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 , 連續停業超過三個月的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辦理相關手續;書面通知不到的 , 應及時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仍不恢復營運又不辦理相關手續的 , 可以注銷其營運證件 。
第十七條 變更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事項的 , 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 經審核批準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兼并、合并、分戶應按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手續 。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依照國家規定注明有效期限 , 超過有效期限的 , 自行作廢 。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出租汽車服務企業經營許可證件到期繼續經營的 , 應在到期前3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申請 。 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批準換發經營許可證件;不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 , 應當告知申請人停止經營 。
出租汽車到期報廢更換新車的 , 應當按規定辦結報廢車輛停業手續后 , 再辦理更新車輛延續經營手續 , 并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件 。
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辦結營運手續后1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備案 。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租賃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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