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最新( 五 )


(四)未經乘客同意另載他人或故意繞行的 。
第四十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一)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毒品等違禁物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不告知目的地的;
(四)出城區或去偏遠地區拒絕按規定登記的;
(五)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的 。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有權予以拒絕 , 并可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一)非法收取費用的;
(二)要求提供無償服務的;
(三)非法扣繳、注銷證照或強令停業的 。
第四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失物查詢和拾物查收、歸還領取制度 。
乘客查詢、領取遺失、遺忘物品 , 憑當次出租汽車客運專用發票或有關證據辦理 。 乘客丟失貴重物品的 , 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一年以上無人認領的物品可按無主物實行公開拍賣 , 所得款項上繳財政 。
第四十三條 乘客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對租車收費有爭議的 , 可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調解 。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舉報、投訴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受理和獎勵制度 。 對舉報、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 , 可延長10日;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 , 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對舉報、投訴無證出租營運車輛并經查實的 , 應給予獎勵 。
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被投訴后 , 應攜帶相關證件 , 必要時帶相關車輛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租賃經營、經營者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等監督檢查制度 , 對監督檢查情況定期予以公示 。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應當接受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 不得上崗執行公務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職責在城鄉道路上實施監督檢查 。 實施監督檢查時 , 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 , 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 , 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 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情況 。
第四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 , 對違法情節較為嚴重的 , 可暫扣其道路運輸證件或從業資格證件 , 在違法行為處理完結后 , 其暫扣證件應及時予以歸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 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 , 可對違法車輛登記保存 。
登記保存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 妥善保管 , 不得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許可 , 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 , 使用偽造、變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經營的 ,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予以取締 , 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