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最新( 三 )


(一)有20輛以上技術等級二級(GB18344)以上的車輛;
(二)有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二條 開辦出租汽車租賃企業的 , 應持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經初審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作出決定 。 予以許可的 , 核發出租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 , 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取得出租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件后 , 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
第二十三條 禁止本條例執法主體部門、相關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范圍內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
禁止倒賣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和相關手續 。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車輛裝置、標志、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有“出租”字樣的頂燈和空車顯示牌;
(二)符合規定的專用牌照;
(三)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車型和車體顏色;
(四)車身兩側標明所屬公司名稱簡稱、編號 , 車窗標明租價標準 , 座套指定位置標明監督管理機關名稱、監督電話;
(五)在車內明顯位置裝有檢測認定合格的計價器 , 放置服務監督卡;
(六)配備消防器材;
(七)裝有衛星定位調度(GPS)系統 。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出租汽車車窗上貼膜和使用有色玻璃 , 在車體、車內、車窗玻璃設置廣告 , 安裝車輛配置燈以外的閃光裝置 。
在頂燈設置廣告、車內安裝無線電對講機及其他裝置的 , 應經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 再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對車輛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 , 確保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二級(GB18344)以上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客運出租汽車及其營運情況審驗一次 。 審驗內容包括:從業人員違章經營記錄 , 車輛技術檔案 , 車輛裝置、標志、標識 ,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情況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按規定及時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年度審驗 。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出租汽車上設置便于識別的防偽標志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分別建立出租汽車管理檔案 , 并妥善保管 。 檔案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 , 不得隨意更改 。
第二十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改裝、拼裝、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
第三十條 遇有搶險救災、突發事件或重大活動時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對出租汽車實施統一調度 。
第四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
(二)非法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證件和專用發票;
(三)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四)強行攬客、拼客、異地待客、故意繞行;
(五)得知乘客去向拒絕載客或無正當理由中斷載客服務的拒載行為;
(六)有計價器不使用或利用計價器作弊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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