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


2021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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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廢止5件地方性法規、取消27件地方性法規中60項行政管理項目的議案》修改 根據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2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等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三章 河道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 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發揮江河綜合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
河道內的航道, 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
第三條 河道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 。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機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的監督、指導, 組織協調跨地區邊界河道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原則, 分段、分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 國家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的河道管理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與保護的領導, 按照河湖長制有關要求, 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保護長效機制, 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 維護河道健康和公共安全, 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管理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管理與保護的宣傳教育, 普及河道管理與保護的相關知識, 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進行舉報 。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河道管理與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第二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范圍 。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圍為背水側護堤地邊線之間的國土空間;無堤防河段管理范圍可按該河段設計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洪水位, 結合實際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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