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 六 )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2021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