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2021最新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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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 , 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 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業 , 營造安全、舒適、文明、美麗的人居環境 , 促進社會和諧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 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 , 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 ,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 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 。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社區指導、政府監管的原則 。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 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 ,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 推動物業服務管理規范化、市場化 。 蘭州新區管委會、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業主大會成立以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 , 調解物業服務管理糾紛 , 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
第五條 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物業管理協商共治機制 , 支持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
鼓勵和支持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根據有關法律和章程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 , 發揮群團組織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 。
第六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市物業服務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培訓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共同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性規范并監督實施;
(八)實施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依法公開必須公開的各種事項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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