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四 )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 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 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 接受業主的監督 。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組成 。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擔任 , 每屆任期為五年 , 可連選連任 。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 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 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 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 業主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 , 應當是其書面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能夠履行委員職責;
(三)遵紀守法 , 熱心公益 , 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 責任心強 , 有社會公信力 , 有一定組織能力;
(四)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五)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與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沒有利害關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由業主委員會召集 。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期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 , 需要及時處理的;
(二)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的;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缺額人數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離職 , 或者兩名以上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辭職、離職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黨組織推薦;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
(三)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
(四)產權單位推薦 。
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 , 在按照前款方式推薦的人員中 , 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 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黨組織的意見 。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黨組織鼓勵和支持黨員業主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代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成員 , 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 依法履行職責 。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補助或者工作津貼 , 由業主大會決定 。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報告收支情況 。
前款所述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 有公共收益的 , 從公共收益中支付 。 籌備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承擔 , 無建設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的 , 由全體業主承擔 。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 持下列材料向區(縣)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并書面告知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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