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三 )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 , 可以依法書面授權代理人參加 , 也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微信、QQ、電子郵件等由業主大會同意的多種方式參加討論和表決 。
第十三條 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或者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 , 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 , 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
只有一個業主的 , 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 , 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 , 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一的 , 建設單位應當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 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書面報告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資料;
(二)房屋及建筑面積清冊;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證明;
(五)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資料;
(六)業主名冊 。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 , 已交付專有部分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要求 。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內組建籌備組 ,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 ,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自行解散 。
第十五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 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成員產生辦法 , 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批準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四)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五)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八)確定物業服務方式、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 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或者補助的標準 , 決定是否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財務審計;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約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 決定前款第五、六、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 , 應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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