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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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等三項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 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是指本省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 。
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鄉(鎮)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
第三條 村集體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能, 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 。
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
【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
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
第六條 村集體應當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 編制年度財務計劃 。 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管理、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 。
第七條 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執行 。
會計年度結束后, 村集體應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將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
第八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資金收入 。 資金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入、農民法定承擔費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九條 村集體管理費支出實行限額管理 。 具體限額標準由村集體擬訂,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并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集體管理費支出限額標準的擬訂予以指導 。
第十條 村集體進行收益分配前, 應當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 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 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
收益分配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堅持以豐補欠、適當積累、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 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
第三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加強資金管理 。 賬和款、物, 支票和印鑒應當分別管理 。 每月與銀行或者信用社核對賬目, 盤點庫存現金, 做到賬款、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互符合 。 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 禁止出租或者轉借賬戶 。
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 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應當對村集體主管財務負責人的審批權限作出明確規定 。
資金收付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據, 并有經手人、驗收人(證明人)、批準人的簽名 。 禁止無據收付款 。
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 。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項的, 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出納員 。
第十二條 村集體對各級財政或者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 應當入賬核算 。 資金應當??顚S茫?不得挪作他用 。
村集體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收取的款物, 應當登記造冊、及時上繳、張榜公布 。 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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