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四 )


(九)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
第三十三條 縣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 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并結合下列情況確定專項審計任務:
(一)因村集體經濟管理問題引起群眾不滿, 需要審計的;
(二)需要進行重點審計調查的 。
第三十四條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計村集體財務,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提供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會計報表、經濟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賬目, 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活動;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 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并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報表、憑證、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可以登記保存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賬冊資料 。
第三十五條 實施村集體財務審計, 應當提前三日將書面通知送達被審計單位, 并指派至少二名審計人員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 并注明資料來源;
(二)搜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會議記錄和實物等, 對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 進行復制、拍照或者制作書面說明;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所作的記錄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 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 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四)審計終結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逾期未提出的, 視為無異議;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 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 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
第三十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后, 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 出具審計結論 。 對違反財務收支規定的, 同時應當作出審計意見書;對有關責任人員需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 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 及時送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收到審計建議書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計結論或者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 。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意見書有異議的, 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作出審計結論和意見書的上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上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 遇有特殊情況, 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申請人 。
復議期間, 原審計結論和意見書不停止執行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 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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