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三 )


第二十五條 財會人員離職, 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編制交接清單 。 交接清單需經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后存檔 。 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
前款所指監交人包括村集體負責人、村務監督小組成員 。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村集體財會人員離職交接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財務應當統一建賬, 禁止設賬外賬 。
村集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設置會計科目, 使用借貸記賬方法 。 登記會計賬簿, 填寫會計憑證, 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統一使用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賬、表、簿、據 。
不符合財務制度和未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的會計憑證不得入賬歸檔 。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財務活動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監督 。 村務監督小組對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監督職責:
(一)審查各項財務收支;
(二)檢查監督村集體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
(四)協助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
(五)聽取和反映村民對村集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村務監督小組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財務制度行為的, 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糾正 。 情節嚴重的, 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并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必須定期向村民公開 。 每月或者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和會計年度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 財會人員必須將經過村務監督小組審查后的賬目, 在村務公開欄上逐項或者逐戶張榜公布 。
對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要求公開的專項或者重要的財務活動, 村集體應當單獨公布, 并附具說明 。
第二十九條 村民對公布的財務內容有異議的, 可以直接向村集體詢問或者提出意見, 也可以通過村務監督小組要求村集體作出解答, 村集體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解答 。
對有違反財務制度的, 村民有權向村務監督小組反映, 也可以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反映;村務監督小組、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
第七章 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轄區內的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工作 。 具體審計事項由鄉(鎮)以上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
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
第三十一條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經培訓、考核合格后, 持證上崗 。 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 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 。 審計經費列入農業農村部門行政管理經費, 由同級財政安排 。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債權、債務、損益情況;
(三)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門所撥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接受捐贈、贊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有價證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七)土地補償費、土地作價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八)村集體投資項目的賬目和損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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