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正( 二 )


村集體購買的有價證券, 應當入賬核算 。
第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設立專戶依法管理土地補償費 。 土地補償費計入公積金, 用于發展生產 。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除外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
第十四條 村集體因發展生產需要借貸資金的, 應當先提出方案, 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所借款項必須??顚S?, 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五條 村集體應當及時催收、清理各項應收款項 。 對村民因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造成無力償還的款項, 由村集體研究決定予以緩交或者減免, 并張榜公布 。
村民困難補助款的發放, 由村集體研究決定, 并張榜公布 。
第四章 固定資產與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 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應當及時準確登記, 并建立健全明細賬冊, 定期盤點, 做到賬實相符 。
第十七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 折舊費提取的比例應當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 。 對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 應當在承包合同中確定折舊費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
第十八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 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無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 可由村集體組織評估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
將村集體資產用于投資的, 應當編制投資方案, 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 方可實施 。
第十九條 村集體建設項目的施工, 應當實行招標 。 招標方案由村集體擬定,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 具體招標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
村集體生產經營項目發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無形資產、遞延資產, 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
第五章 財會人員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應當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 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保管員 。 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
村集體會計人員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進行管理, 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 。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提名聘用的會計人員, 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并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財政部門備案 。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集體的財會人員 。
第二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確需更換的, 由村集體或者村務監督小組提出,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 被更換的會計人員有權陳述意見 。
村集體財會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 。
第二十四條 財會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遵守財經紀律;
(二)參加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
(三)承擔資金籌措和使用的財務監督以及資產保管工作;
(四)檢查指導村集體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五)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 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六)真實、準確、及時填寫會計賬目, 填報農村經濟報表, 保管會計檔案;
(七)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違反財務制度的問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