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正


2021年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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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2021年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 , 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 , 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動 , 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檔案 , 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 按國家檔案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具體范圍執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 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 , 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機構 , 保障檔案事業發展 。
第五條 省、市、縣(區)檔案局負責履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在檔案學研究、檔案宣傳、檔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三)將重要或者珍貴的檔案捐獻給國家的;
(四)熱心資助檔案事業事跡突出的;
(五)舉報、制止檔案違法行為 , 查處檔案違法案件表現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對檔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 , 對全省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 , 組織協調 , 統一制度 , 監督和指導 。
市、縣(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 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 , 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檔案室 , 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 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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