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正( 二 )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 , 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 , 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
第十一條 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的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 , 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的設置 ,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的規定 , 按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 , 經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的設置 , 由企業自主決定或者經其主管部門批準 , 并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圍內各歷史時期的所有門類和各種載體的檔案 。
專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 。
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分別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從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人員、庫房設備、館室藏量、檔案管理的基本情況以及應予登記的其他事項進行登記 , 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 , 由本單位文書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 , 定期交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 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拒絕歸檔或者自行銷毀 。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 , 禁止擅自歸檔 。
第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的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檔案 , 承辦單位應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 并在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
特別重大的活動 , 承辦單位應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通知省檔案館派專人進行錄像、攝影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檔案收集工作 , 并通知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 接受有關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一)行政區劃變動的;
(二)機構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
(三)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動的;
(四)舉辦或者承辦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活動的;
(五)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發現重要、珍貴檔案和資料的 。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檔案和與檔案有關的資料:
(一)列入省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 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省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 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市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 自形成之日起滿五年向縣(市、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專門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 自形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五)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 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移交 。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長移交期限的 , 應當經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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