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新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新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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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憲法, 制定本法 。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適用本法 。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 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 糾正違法行為, 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 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 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只能由法律設定 。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 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 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 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 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 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 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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