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最新( 八 )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 應當在三個月前與對方協商 。 協商不成的, 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解決 。 雙方協商或者爭議解決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
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并及時協調解決有關事項 。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債權債務情況, 并向業主委員會交還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
(三)物業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出資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財物 。
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和財物 。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 原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內, 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應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
不能維持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接管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就物業服務質量、服務費用和物業共用部分管理狀況等進行評估和監理 。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專業服務, 不得出具存在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評估監理報告 。
第四十八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報告受理方式 。 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后, 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在接到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的報告后, 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
第四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其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考核, 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并采取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生態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
第五十一條 住宅物業裝飾裝修前,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并與其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接受其監督管理和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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