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最新( 六 )


相關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的, 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 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 并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交付使用的物業, 其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管理辦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三十三條 交付物業前, 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 建設單位應當為物業服務企業啟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
物業交付時, 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 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時, 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
在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查驗手續時, 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 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及物業管理必需的資料 。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接受資料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前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交接進行監督, 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確認,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和日常管理檔案;
(二)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 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 。
第三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 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但物業管理區域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自動延續, 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的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等專項服務, 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轉移給他人 。 因全部委托或者轉移造成的損失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
第三十八條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 提倡采用公開招投標 。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雙方權利義務、物業管理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項目負責人、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與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 聽取業主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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