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最新( 七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
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 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實施;委托實施的, 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實行有償服務 。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根據物業建設條件、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成本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 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 并定期公布 。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 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收取 。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 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及時向業主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并及時公布物業服務費收取、使用等情況, 接受業主的監督 。
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 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 應當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的, 可以另行收費 。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
業主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 。
因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事項引起相關爭議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
業主轉讓物業的, 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性服務企業結清相關費用, 受讓人應當將物業權屬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
第四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接管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后, 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服務合同, 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 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 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委托單位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 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在一個物業服務項目任職 。
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進行公示 。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 。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 。 雙方續約的, 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方不續約的, 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告知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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