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最新( 十 )


第五十七條 依法由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 。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 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
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 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全體業主公示, 公示期滿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
第五十九條 售出的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 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滿后, 保修期內報告的維修事項, 應當由建設單位完成維修 。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 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 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時, 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 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 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 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等原因, 造成房屋、設施設備等損害的, 責任人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存在于其專有空間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告, 并積極配合維修、改造 。
第六十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具體保修標準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 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物業保修期起始日之前, 按照住宅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百分之二, 一次性向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 經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核實后, 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
物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
質量保修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
第六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 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已接管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的責任, 所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成本中列支 。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更新等需要, 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并及時恢復原狀 。
第七章 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維修資金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 。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居住小區或者組團建設內容, 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按比例計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 按一百二十平方米執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 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和具體位置應當在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時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 在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不得任意調整 。
第六十三條 物業交付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將物業管理用房及其產權證明等資料交給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 物業管理用房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查收后交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