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禁放煙花爆竹條例 泰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責任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承擔下列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責任:
(一)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事先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三)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 ,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二、從事婚慶、生日、慶典等禮儀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提供服務的 , 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 并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 有權進行勸阻 , 或者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后 , 應當及時查處 , 查證屬實的 , 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
【泰州市禁放煙花爆竹條例 泰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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