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小區配套增加一批 。落實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對不具備單獨配建教育設施的項目,各鎮街(園區)應當明確統籌配建措施,并建立小區配套教育設施成本分擔機制,落實有關項目建設單位履行義務 。(責任單位:各鎮街園區、市自然資源局、市教育局)
5. 集體物業挖潛一批 。加大全市集體物業統籌力度,適合用于辦學校的要引導鼓勵優先用于辦學校 。各鎮街(園區)建立可用于教育用途物業或土地的臺賬 。未完成公辦學位供給任務的鎮街(園區),集體物業優先用于建設公辦學校 。對民辦學校租賃集體物業辦學合同到期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磋商交易等方式建設公辦學校 。(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各鎮街園區)
6. 閑置物業盤活一批 。市鎮機關事業單位的閑置物業,適合改建學校的優先安排用于辦學 。通過折算價值與所在鎮街(園區)置換教育設施等多種途徑,充分挖掘利用閑置物業實現教育用途 。(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各鎮街園區)
(二)創新機制保障教育用地
7. 建立公辦學位供給與商住用地出讓聯動機制 。以鎮街(園區)為單位,定期評估其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供給與戶籍適齡少年兒童入學需求情況,設定學位須滿足戶籍學生的最低比例要求和兩年緩沖期 。凡未達到比例要求且超過緩沖期后仍未補足公辦學位供給缺口的,市土地審批委員會對其商住用地出讓進行調控,除捆綁有教育設施配建任務的商住用地外,完成任務前暫停該鎮街(園區)其他商住用地出讓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各鎮街園區)
8. 建立高中教育用地保障機制 。擴大公辦高中階段學位供給,以高中階段學校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為標準,測算明確各鎮街(園區)應配置的公辦高中階段學位數,核實各鎮街(園區)應預留并無償交由市政府統籌辦學的公辦高中階段學校用地面積,異地安排的,應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扣除或按標準向市財政支付統籌辦學供地成本費用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各鎮街園區)
9. 集約節約用地辦學 。實行差異化生均用地面積標準,適當提高教育用地容積率,增強地塊建設規模的空間彈性 。適當擴大新建居住區、舊改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服務半徑,將服務半徑擴大到2500米,輻射范圍內新建居住區、舊改項目的教育設施配建任務,通過折算置換物業、建筑成本等方式統籌靈活安排 。探索區域公共設施共享,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動學校與所在片區體育、文化等公共設施進行共享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各鎮街園區)
(三)優化流程加快建設審批
10. 全力推動確權登記 。因各種歷史原因未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的學校項目,均可按照市補辦政策進行補辦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鎮街園區)
11. 全面優化空間布局 。加強空間規劃布局統籌,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重點關注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著力解決歷史已建學校不符合兩規的問題,為今后學校建設預留發展空間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渡時期,對于不符合土規的項目,在不突破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底線管控要求,不涉及“兩規”禁止建設區及相關強制性內容的情況下,可通過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落實調整,所需建設用地規模轄區內平衡,切實加快推動擴容項目建設 。在符合教育設施選址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授權市自然資源局(功能區)將提高公辦學校容積率等技術指標、擴大辦學規模列入控規執行,直接辦理規劃許可,無需進行控規調整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鎮街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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