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定 。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區域學生數量和分布情況,科學制定學位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應當加強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防止跨區域招生、超規模辦學等違規行為,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結合學校分布、學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科學規劃和設置公共交通線路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地區,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
第四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以及根據本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企業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設立校車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直接從事校車服務行業經營行為的實體;
(二)有100輛以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的標準校車;
(三)應配備不少于100平方米辦公場地及具有封閉式管理的停車、維修保養場地,自有場所或簽訂規范的場地租賃合同;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配備公司負責人、財務人員、車隊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必須的管理人員;
(五)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六條 引導學校減少自主運營的校車,轉為購買校車企業服務 。鼓勵學校舉辦者(投資人)以參股(控股)方式投資成立專門的校車運營企業 。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籌轄區內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職能部門及村(社區)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 。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共同健全校車聯席會議制度,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監管工作:
(一)指導和督促學校和校車企業每學期不少于1次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完善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臺賬;
(二)指導督促校車服務公司或校車所屬單位做好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校車行駛線路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三)加強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公安部門需配備規范的機動車查驗區進行校車查驗,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指導督促學?;蛐\嚻髽I落實校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責任;
(四)查處各類校車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法運營的校車;
(五)落實校車財政補貼經費、質量監督、進口校車入境檢驗工作及質保期內的檢驗管理等保障工作 。
第八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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