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二 )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向學生講解乘坐校車安全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以多種方式加強學生監護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時提醒學生監護人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監管 。
學生監護人應當積極履行監護義務,配合校車所屬單位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
校車企業和有自營校車的學校應當組織校車駕駛員定期接受教育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題培訓,加強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意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
第二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
教育部門負責對上述條件(三)、(四)、(五)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上述條件(一)、(二)、(三)進行審查;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對上述條件(三)進行審查 。
第十一條 學校或者校車企業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校車許可申請表》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空军c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
校車企業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校車租賃合同;
(二)校車安全責任書 。
本條款所涉及申請材料可以通過內部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取得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函告的形式分別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
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批準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許可年限最高不得超過3年;不予批準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函告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并嚴格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收到函告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反饋教育部門 。
申請取得許可的校車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對應審查職能的行政部門必須在規定的審查時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及詳細的整改要求,由教育部門回復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
校車行駛線路超過所在鎮(街、園區)轄區的,收到申請材料的教育部門還應當與其他征求意見程序同步,向校車行駛途徑地的教育部門征求意見,途徑地有關部門只對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提出審核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反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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