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五 )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 。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
第三十三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
學校和校車企業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
第三十四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部門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應建立校車安全事故即時信息通報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報校車安全事故,在到達現場初步核實事故情況之后,應第一時間通報屬地教育部門,共同做好事故的后續處置工作 。
第五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七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運營企業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運營企業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時,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定期組織校車所屬單位開展隨車照管人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學習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救援知識 。
第三十八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備勞動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影響照管學生和幼兒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四)非本市戶籍的應當提供本市的居住證明 。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學生上下車時,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落座后,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校車啟動后,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校車到達目的地后,負責核實學生下車人數,并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
(二)負責監督校車駕駛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
(三)負責如實記錄每日校車運營信息,包含學生上下車時間、人數等信息,校車路途運行情況,以及校車駕駛員駕駛行為情況 。負責監督校車運營情況,發現超載、超速等違規現象的,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舉報 。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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