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六 )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載有學生時,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不得同時離開校車 。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規范設置警示標志,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嚴防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
接報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并指導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做好學生安全防護工作 。
校車駕駛人應及時與學校、校車所屬單位、學生的監護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予以處理 。
第四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
第四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部門責令學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對校車企業依法依規處理 。
第四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校車運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機制,將校車運營企業的違法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
第四十八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村(社區)集體組織的校車,可繼續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依規實施的校車管理簡政放權措施繼續實施,原有工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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