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四 )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在當年采暖期前全額交納熱費 。
熱費由供熱單位收取 。確需委托收取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
第三十九條 對具備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采暖期結束后按計量收費文件規定結算熱費 。
對不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面積計收熱費 。
第四十條 當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熱費的,供熱單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熱費總額每日加收2‰滯納金 。
工業蒸汽用戶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預交本月計劃用汽量50%的熱費,月底結清 。至下月10日仍未結清的,供熱單位可停止供汽,并按供熱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
第四十一條 熱用戶至次年1月31日仍未交納熱費的,經催告無效后,供熱單位可采取停止供熱等措施 。
第四十二條 居民熱用戶居室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時,經用戶申請,供熱單位應當按雙方約定時間進行室溫實測,實測記錄雙方簽字 。經實測,居室平均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屬供熱單位責任范圍的,供熱單位應當予維修,并按不達標天數減收熱費 。
物業企業或產權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住宅居室平均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時,按代收代繳合同約定執行 。
第四十三條 納入城市熱網的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第一采暖期應進行整體運轉、調試,熱費由建設單位整體交納,已售出的房屋由購房者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交費 。
第四十四條 房屋產權變更時,熱用戶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結清熱費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用熱雙方違反供用熱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供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補交熱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供熱手續用熱的,應當補交相關費用,由供熱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款,并補辦納網相關手續 。
第四十七條 妨礙供熱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第四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用熱單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用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