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二 )


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供熱設施、設備、材料等,應當選用先進技術、高效率、低能耗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 。
市供熱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并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服務場所設置明顯標志 。
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
(一)熱源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以內的供熱設施(含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
(二)供熱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單位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處至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前或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管網第一只閥門前的已接管供熱設施(含閥門);
(三)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及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管網第一只閥門以后的供熱設施由用熱建筑所有人維護、管理,也可委托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移交經驗收合格的供熱設施 。
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新建房屋供熱設施應當承擔不低于兩個采暖季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負責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定期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并提取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
第十九條 凡危及供熱設施安全、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征得供熱單位同意,經供熱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條 在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設備周圍1.5米范圍內或架空供熱管道下面,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雜物;
(四)壓埋供熱管道、井蓋;
(五)利用供熱管道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六)向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排放腐蝕性物質;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在水下供熱管道中心線兩側100米以內的保護區內,不準進行拋錨、挖掘等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動、增設供熱管網、標志、儀表等供熱設施 。熱用戶不得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不得妨礙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維修養護 。
第二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搶修時,可以先行施工,后補辦手續,有關部門及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
供熱管網新建、更改、維護、搶險等涉及綠化、道路等市政設施,應當恢復原狀的,在工程完結后予以恢復 。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熱用戶應當配合搶修工作,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加大,熱用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
第四章 供用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活動實施特許經營制度 。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
供熱經營許可不得轉讓 。供熱單位未經供熱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停業、歇業 。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熱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熱用戶應當交納采暖費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