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部令第 107 號
《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措施》已經2001年10月25日建造部第49次常務集會審議經由 , 現予公布 ,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部 長 俞正聲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措施
第一條 為了范例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 , 維護修建工程發包與承包兩方的正當權益 , 促進修建市場的康健成長 , 按照有關法令、法例 , 制定本措施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 , 適用本措施 。
本措施所稱修建工程是指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本措施所稱衡宇修建工程 , 是指各類衡宇修建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布置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
本措施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是指都會門路、大眾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置處罰、垃圾處置處罰、防洪、地下大眾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布置工程 。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含體例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條約價等活動 。
第三條 修建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 , 由市場競爭形成 。
工程工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正、正當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
第四條 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門賣力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事情的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門賣力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事情的管理 。其具體事情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賣力 。
第五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資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 。其體例可以接納以下計價要領:
(一)工料單價法 。分部門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 。直接費以人工、材料、呆板的耗損量及其相應價錢確定 。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劃定另行計算 。
(二)綜合單價法 。分部門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用度單價 。全用度單價綜合計算完身分部門項工程所孕育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
第六條 招標標底體例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措施以及其他有關劃定;
(二)市場價錢信息 。
第七條 投標報價應當饜足招標文件要求 。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錢信息 , 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措施舉行體例 。
第八條 招標投標工程可以接納工程量清單要領體例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度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門項工程項目分別、計量單元等舉行體例 。
第九條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體例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體例 。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體例 。
第十條 對是否低于資本報價的異議 , 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計價措施和有關劃定舉行評審 。
第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價訂立條約 。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 , 在承包方體例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 , 由發承包兩方協商訂立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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