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最新


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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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 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和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應當遵守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 用于銷售的產品 。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是, 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 適用本條例規定 。
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是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 應當依法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 誠信經營, 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領導, 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保障本條例的施行 。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安全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市產品質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五條本市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 提高產品質量, 推動自主品牌建設 。
本市加強產品質量技術基礎建設, 提高計量、標準化和質量檢驗檢測等技術機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和促進質量檢驗檢測新技術的研究開發, 為產品質量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獎勵制度 。 對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以及為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六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對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
對舉報屬實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第二章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但是, 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 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業經營者提供的贈品、獎品, 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 。
第八條企業在生產活動中,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在企業內部適用 。
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其明示執行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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