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最新( 二 )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原輔材料、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和產品出廠檢驗等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
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質量檔案, 如實記錄原輔材料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產品出廠檢驗、銷售、回收處置等情況 。
【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最新】 第十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 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 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 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 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 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 有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七)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 有認證標志;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 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第十一條銷售者銷售的進口產品, 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地址;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產品, 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限期使用的產品, 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產品, 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用中文注明組裝或者分裝廠的廠名、廠址 。
第十二條機器設備、儀器儀表以及結構復雜的耐用消費品, 應當根據產品特點附有安裝、使用、維修、保養的說明書 。
第十三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 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
第十四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情況 。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 銷售者還應當查驗許可證、認證證書 。
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特點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產品;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產品;
(四)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產品;
(五)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證明的產品;
(六)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 專供出口的產品除外 。
服務業經營者在經營性服務過程中, 不得提供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產品 。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產品作為獎品、贈品 。
第十六條銷售者對其售出產品的質量實行先行負責 。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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