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二 )


第十一條 資助參保 。對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分類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標準給予定額資 助;在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5年過渡期內,對農村易返貧 致貧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按照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有關要求確定 。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結束后新增的各類困難群眾,當年不享受資助參保待遇 。
第十二條 住院救助 。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醫療救助起付標準以上的自付醫療費用實行救助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不設起付標準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2400元/年,因病致貧重 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6000元/年 。對特困人員、孤兒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65%比例給予救助 。
第十三條 門診救助 。對救助對象因患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較高的病種實行救助,不設起付標準 。(一)重點病種門診救助: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 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 (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 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含惡性腫瘤治療相關的門診特定藥 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藥)、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 。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醫 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 醫療費用實行救助 。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照 5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 。(二)罕見病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納入國家罕見病目錄的罕見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照 30%比例給予救助 。
第十四條 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
第十五條 實施傾斜救助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各縣(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
第十七條 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不得重復救助 。
第十八條 原則上,困難群眾由其困難身份認定地醫保部門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 。
第十九條 對由于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預計支付后的剩余部分計算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
【信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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