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三 )

第五章 醫療救助申請和確認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即時結算;經規范轉診在市域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長期異地居住的救助對象,不能即時結算的,憑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相關身份證件等材料,到困難身份認定地醫療救助服務窗口申請手工結算 。
第二十一條 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給予救助,經申請、公示、審核后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經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費用救助,可追溯至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 。
第六章 醫療救助管理
第二十二條 提升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層次相協調 。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救助對象范圍、統一救助方式、統一救助待遇標準、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系統 。
第二十三條 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 。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
第二十四條 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標準、醫藥費增長等因素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上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支出規模、資金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補助資金 。將全市大病補充保險資金、我市脫貧攻堅期內自行出臺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 。合并后,市縣兩級財政對救助對象按財權事權劃分進行補助,醫療救助基金缺口部分由縣(區)財政補足 。
第二十五條 推進一體化經辦,統一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服務協議管理和基金監管,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 。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融合,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單制”結算、“一窗口” 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實現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一體化經辦服務 。
第二十六條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 。建立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年度自付醫療費用超過信陽市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 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 。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比對,縣(區)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每月10日前將新增、退出困難群眾名單抄送同級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工作 。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范圍 。
第二十七條 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 。引導救助對象、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 。救助對象每次在市域內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超出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分別不得超過其當次住院醫療總費用的 2.5%、5%、10%,超出部分由定點 醫療機構承擔 。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異地安置、異地居住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工作,對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其困難身份認定地救助標準;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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