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 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26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健全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 。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的認定,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征繳相關工作 。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管理和信息共享 。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第五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救助對象包括:(一)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二)返貧致貧人口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三)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行救助 。
第三章 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七條 實現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推進全民參保計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鄉居民依法依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其中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權益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 。堅持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對所有參保人員實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強大病保險補充減負功能,全面落實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保障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 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
第九條 自2022年1月1日起,將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補充保險)制度并入醫療救助制度 。自2022年5月1日起,將我市脫貧攻堅期內自行出臺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并入醫療救助制度 。
第四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全面落實困難群眾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方式包括資助參保、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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